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5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珮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1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GUCCI」商標之手提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450號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0年5月2日期滿,惟該案扣案仿冒「GUCCI」手提包1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之手提包1個,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業據被告供認在卷,又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845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0年5月
2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件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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