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子欽 被告 張明儀 上列被告張明儀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黃苙荌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