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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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207號聲請人曾○○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徐○○(即徐○○)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3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邱景芬法官管靜怡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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