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342號原告 趙青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福增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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