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67號上訴人即原告 施妙英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鑫富利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玉桂 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富利食品有限公司、黃玉桂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80萬1437元,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本件上訴利益應為80萬1437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14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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