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21號原告 古秋森 被告 陳玟雄 被告 陳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同年5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同年8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楊忠城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