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25號原告 何麗雲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 律師
羅閎逸 律師複代理人 詹明潔 律師
魏宏哲 律師被告 賴冠舟 (即 賴聰湖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2土地坐落欄內,應補充記載「仁愛」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附表欄位有漏載之顯然錯誤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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