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29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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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29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戊○○
被 告 丙○○
77巷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9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4月24日下午2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其中
柒萬柒仟伍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 林逸梅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