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6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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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陳述:被告甲○○前就讀華岡藝術學校時,於民國(下同)
91年、92年間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
幣(下同)75,210元,約定借款應於被告本階段學業(即高
中、高職、專校、大學或研究所等各階段)完成後滿一年為
開始償還日,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率按台灣銀行基本
放款利率加碼年息0.5%機動計算,借款之利息於被告本階段
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
由被告自行負擔,併同本金繳付,倘被告遲延繳付利息,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原訂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
付本息並得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訂利
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原訂利率20%加計違約金,如
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分期償還
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甲○○於94年7月畢業,
依約上開借款應自95年7月1日起按月攤還本金,未料,被告
甲○○未按期給付,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甲○○尚積欠本金75,2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屢經催討,不獲置理。被告乙○○為本件借款之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件
、就學貸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各2件為證,互核相
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信原告之前開主張為真實。
㈢按兩造既存有上開借貸契約(附利息及違約金約定)及連帶
保證關係,被告於清償期屆至仍未清償,則依約定被告自有
連帶返還本金及給付利息、違約金之義務。從而,原告基於
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其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應由受敗訴判決
之被告連帶負擔。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
附表:
┌─────┬────┬───┬────────────┬────────────┐
│金額│立據日期│尚欠金│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額(新├────────┬───┼────────┬───┤
│││臺幣)│期間│年利率│期間│年利率│
├─────┼────┼───┼────────┼───┼────────┼───┤
│43,900元│民國91年│43,900│自民國95年7月1日│7.131%│自民國95年8月1日│0.7131│
││8月15日│元│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民國96年1月│%│
││││││31日││
│││├────────┼───┼────────┼───┤
││││││自民國96年2月1日│1.4262│
││││││起至清償日止│%│
├─────┼────┼───┼────────┼───┼────────┼───┤
│31,310元│民國92年│31,310│自民國95年7月1日│7.131%│自民國95年8月1日│0.7131│
│││元│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民國96年1月│%│
││││││31日││
││1月29日│├────────┼───┼────────┼───┤
││││││自民國96年2月1日│1.4262│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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