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83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陳俊寰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認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卻認領相對人並於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為相對人之父,爰請求撤銷認領,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審查表、台中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審查決定通知書等影本各1份以為釋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證物為證,復經本院利用稅務電子閘門查詢聲請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