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涉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執聲沒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該署94年度執字第4459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該署送達證書2紙、追保函1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紙及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振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書記官顏宗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