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移調字第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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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簡移調字第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五法庭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季芬
  書 記 官 顏惠華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同意支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柒萬元,於民國97年8月
  8日以現金支付,並由聲請人點收無訛。
二、聲請人應將相對人簽發、發票日為民國96年11月4日、金額
  新台幣參拾萬肆仟元、付款人京城銀行總行營業部、票號
  0000000號之支票乙紙,交還相對人。上開支票業於97年8
  月8日經相對人收受無訛。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顏惠華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顏惠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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