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移調字第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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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簡移調字第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五法庭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季芬
書 記 官 顏惠華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同意支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柒萬元,於民國97年8月
8日以現金支付,並由聲請人點收無訛。
二、聲請人應將相對人簽發、發票日為民國96年11月4日、金額
新台幣參拾萬肆仟元、付款人京城銀行總行營業部、票號
0000000號之支票乙紙,交還相對人。上開支票業於97年8
月8日經相對人收受無訛。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顏惠華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