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256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25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8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丁○○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乙○○、戊○○則為被告丁○○積欠
原告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客戶授
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就學
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
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許麗珠
法官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許麗珠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