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朴小字第22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時五
十五分整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