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小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朴小字第22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時五
十五分整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林秀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