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41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
肆萬參仟柒佰壹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壹仟陸佰伍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