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玉小字第6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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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玉小字第6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98年度玉小字第6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10月16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李惠穎
  通 譯 劉育帆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伍萬玖仟 肆佰零壹元,及其中肆
萬玖仟柒佰柒拾元,應自民國98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法官 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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