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554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訴之聲明尚有不明確之處,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