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5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554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訴之聲明尚有不明確之處,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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