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司鳳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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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鳳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蕭秀月
相 對 人  李黃梅鳳
相 對 人  林魯善
相 對 人  張美雀
相 對 人  郭景良
相 對 人  黃艷卿
相 對 人  殷辰慧
相 對 人  黃陳富
相 對 人  黃梅珠
相 對 人 朱 楊碧霞
相 對 人  孫楊品
相 對 人  楊福泰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
  解費用。查聲請人請求分割高雄市○○區○○段292、294
  、295、285、287、289及291地號土地,就285地號調
  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6,110元【計算式:
  (面積)1016.11㎡×5,000元/㎡(公告現值)×1/5(
  聲請人權利範圍)=1,016,110元】,就287地號調解標的
  價額核定為542,520元【計算式:(面積)542.52㎡×5,00
  0元/㎡(公告現值)×1/5(聲請人權利範圍)=542,52
  0元】,就289地號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329,850元【計算
  式:(面積)329.85㎡×5,000元/㎡(公告現值)×1/5
  (聲請人權利範圍)=329,850元】,就291地號調解標的
  價額核定為40,220元【計算式:(面積)40.22㎡×5,000
  元/㎡(公告現值)×1/5(聲請人權利範圍)=40,220元
  】,就295地號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23,144,300元【計算式
  :(面積)23,144.30㎡×5,000元/㎡(公告現值)×1/
  5(聲請人權利範圍)=23,144,300元】,就292地號調解
  標的價額核定為1,591,320元【計算式:(面積)1,591.32
  ㎡×5,000元/㎡(公告現值)×1/5(聲請人權利範圍)
  =1,591,320元】,就294地號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4,281,
  580元【計算式:(面積)4,291.58㎡×5,000元/㎡(公
  告現值)×1/5(聲請人權利範圍)=4,291,58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元(計算式:1,016,110元+542,
  520元+329,850元+40,220元+23,144,300元+1,591,32
  0元+1,591,320元=28,255,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費用5,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並提出具特
  別代理權之委任狀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
  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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