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09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918號
原   告  丁羿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文蕙 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貳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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