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4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晉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294號;104年執字第5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晉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卓晉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應併執行之,故不必定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28日採尿│102年11月17日採│103年5月12日│││前回溯96小時內某│尿前回溯96小時內││││日時│某日時││├──────┼────────┼────────┼─────────┤│偵查機關│臺南地檢103年度│臺南地檢103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年度案號│毒偵第73、199號│毒偵第73、199號│偵第3531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467│103年度易字第467│103年度簡字第502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3年6月30日│103年6月30日│103年9月23日│││日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467│103年度易字第467│103年度簡字第5020││││號│號│號││判決├──┼────────┼────────┼─────────┤││確定│103年7月21日│103年7月21日│103年10月13日│││日期││││├───┴──┼────────┴────────┼─────────┤│備考│上開2罪經臺南地院103年度易字第4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罪名│持有一級毒品│持有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12日│103年1月28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偵│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第23581號│第7576號│├───┬──┼─────────┼─────────┤││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字第5287│104年度簡字第1126││事實審││號│號││├──┼─────────┼─────────┤││判決│103年10月31日│104年5月29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簡字第5287│104年度簡字第1126││││號│號││判決├──┼─────────┼─────────┤││確定│103年11月24日│104年6月23日│││日期│││├───┴──┼─────────┴─────────┤│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