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40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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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2407號
原 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訴訟代理人 彭國同
被 告 海鱻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順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2407號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08年7月8日上午10時16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陳敦序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9,826元,及自民國108年4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9,826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簽有保全服務契約,但被告違約,共積欠八個
月服務費新台幣21,000元,應付依契約第22條之費用新台幣
10,500元,拆除費新台幣6,000元,線材費新台幣20,826
元,跳票之票款新台幣31,500元等情,已經原告提出服務契
約,線材費、精算表、支票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
取,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