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一號
原告正光工業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十三樓法定代理人 林新吉 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三三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黃程暉法官林欣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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