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八六號
原告弘芸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拉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