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0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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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0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三四號
聲請人誠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友 送達代收人 陳淑娥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五四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四0三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仕維生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商業銀行敦化分│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壹萬伍仟陸佰壹拾│AA一一一九九││││ 葛嘯山 │行││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