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五二號
原告第三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容
送達代收人郭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叁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折合銀元柒佰柒拾肆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萬柒仟肆佰伍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貳佰叁拾貳萬叁仟陸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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