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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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七一號
具保人 李秀如 被告 徐榮奇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李秀如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李秀如因被告徐榮奇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經依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陶亞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