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四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碧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莊滿美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四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碧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