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0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30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志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2261、2740、354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洪志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塑膠空袋、吸食器、玻璃球、注射針筒,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洪志謀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152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7年度上易字第1415號分別判處免刑確定(因施用第1、2級毒品時間相同,雖經2次判處免刑確定,均屬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又於88年間因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法院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9年3月21日戒治期滿,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5月,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0年4月17日縮刑期滿。復於88年間,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4罪,經減刑及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洪志謀於90年11月22日入監執行,於98年9月16日假釋出獄,刑期至100年8月1日始行屆滿,目前仍於假釋期間。詎洪志謀猶不知悛悔警惕,分別基於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為以下犯行:㈠於99年5月24日某時許,在位於臺中縣○○鎮○○路○○號之2住處,以將第1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煙內點火吸用方式,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1次;㈡於99年5月25、26日某時,在臺中縣○○鎮○○路○○號之2住處,以將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及吸食器內,以火燒烤成煙吸用方式,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方於99年5月29日13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縣○○鎮○○路○○號之2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查扣洪志謀所有供施用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淨重3.25公克、驗餘淨重
3.23公克)、供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塑膠空袋(包裝上開第1級毒品海洛因)4只、供施用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11.673公克、驗餘淨重11.659公克)、供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塑膠空袋(包裝上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只、吸食器1組、玻璃球2支,經警方採集其尿液送往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鑑驗結果,呈第1級毒品海洛因於人體代謝後之嗎啡陽性反應及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人體代謝後之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㈢於99年5月31日10時許,在位於臺中縣○○鎮○○路○○號之2住處,以將第1級毒品海洛因混合液體後,以注射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經警方於99年5月31日22時20分許,在臺中縣○○鎮○○路與港埠路口旁稻田,當場查扣洪志謀所有供施用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重2.83公克)、供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塑膠空袋(包裝上開第1級毒品海洛因)3只、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重0.98公克)、包裝上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只,經警方採集其尿液送往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鑑驗結果,呈第1級毒品海洛因於人體代謝後之嗎啡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洪志謀涉嫌持有或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未據檢方提起公訴);㈣於99年8月24日18、19時許,在位於臺中縣○○鎮○○路○○號之2住處,以將第1級毒品海洛因混合液體後,以注射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1次;㈤於99年8月23日17、18時許,在臺中縣○○鎮○○路○○號之2住處,以將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成煙吸用方式,施用第
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方於99年8月26日11時1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縣○○鎮○○路○○○號12樓之1居處執行搜索,當場查扣洪志謀所有供施用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淨重3.19公克、驗餘淨重3.12公克)、供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塑膠空袋(包裝上開第1級毒品海洛因)2只、注射針筒6支、供施用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2.6179公克、驗餘淨重2.6164公克)、供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塑膠空袋(包裝上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只,經警方採集其尿液送往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鑑驗結果,呈第1級毒品海洛因於人體代謝後之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及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人體代謝後之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二、本案證據:
(一)被告洪志謀於警詢、檢察官偵查、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的自白。
(二)本院99年度聲搜字第1925號搜索票、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尿液採集同意書、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及被告洪志謀所有供施用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淨重3.25公克、驗餘淨重3.23公克)、供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塑膠空袋(包裝上開第1級毒品海洛因)4只、供施用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11.673公克、驗餘淨重11.659公克)、供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塑膠空袋(包裝上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只、吸食器1組、玻璃球2支,扣案可資佐證(以上係證明犯罪事實㈠、㈡部分)。
(三)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刑案現場測繪圖、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在卷可稽及被告洪志謀所有供施用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重2.83公克)、供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塑膠空袋(包裝上開第1級毒品海洛因)3只,扣案可資佐證(以上係證明犯罪事實㈢部分)。
(四)本院99年度聲搜字第2990號搜索票、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刑案現場測圖、勘察採證同意書、明秀派出所毒品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及被告洪志謀所有供施用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淨重3.19公克、驗餘淨重3.12公克)、供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塑膠空袋(包裝上開第1級毒品海洛因)2只、注射針筒6支、供施用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2.6179公克、驗餘淨重2.6164公克)、供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塑膠空袋(包裝上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只,扣案可資佐證(以上係證明犯罪事實㈣、㈤部分)。
三、爰審酌被告洪志謀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刑事前案紀錄,且曾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處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其品行不佳,其猶不知悛悔警惕而故態復萌,於本案再次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惡性非輕,本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量刑時需兼顧被告犯罪本質及斷絕生理成癮性、心理依賴性之必要,並斟酌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頗具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第1、2級毒品,爰均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塑膠空袋(分別為包裝如附表所示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玻璃球、注射針筒,均係被告所有,分別供上開施用第1、2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鑑驗用罄部分,既因鑑驗而不復存在,本院爰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另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0.98公克),係被告另涉犯持有或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及重要證物,不僅與本案無關,且未據檢方提起公訴,應由檢方在該案另為適法之處理,本院無從於本案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另扣案之手機(含SIM卡),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本院無從為沒收之諭知,均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犯行│所犯法條及罪名│宣告刑│├──┼───┼───────┼────────────────────┤│一│犯罪事│毒品危害防制條│洪志謀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扣│││實㈠│例第10條第1項│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叁點貳叁公│││││克)沒收銷燬之、塑膠空袋(包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只沒收。│├──┼───┼───────┼────────────────────┤│二│犯罪事│毒品危害防制條│洪志謀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實㈡│例第10條第2項│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拾壹│││││點陸伍玖公克)沒收銷燬之、塑膠空袋(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只、吸食器│││││壹組、玻璃球貳支沒收。│├──┼───┼───────┼────────────────────┤│三│犯罪事│毒品危害防制條│洪志謀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扣│││實㈢│例第10條第1項│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重貳點捌叁公克)沒│││││收銷燬之、塑膠空袋(包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只沒收。│├──┼───┼───────┼────────────────────┤│四│犯罪事│毒品危害防制條│洪志謀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扣│││實㈣│例第10條第1項│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叁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塑膠空袋(包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只、注射針筒陸支沒收。│├──┼───┼───────┼────────────────────┤│五│犯罪事│毒品危害防制條│洪志謀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實㈤│例第10條第2項│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貳點│││││陸壹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塑膠空袋(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只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