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59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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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5901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黃柏元

被告 王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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