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66號
原   告  朱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信富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0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3,375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再補繳新台幣
12,87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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