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智學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李明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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