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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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60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陳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美珠於民國108年1月1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5110元整。(二)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73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8年12月11日起以本金新臺幣2511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自民國108年12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60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5110││2月11日起││二十計算延遲利│││元││││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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