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88號原告仟順傢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文得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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