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44號原告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榮韋 、 陳敏慧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