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61號債務人 陳逸華 (原名: 陳玟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件:
⒈據實陳明債務人自民國95年7月起迄今之工作內容、每月收入
情形及薪資結構(如本薪、獎金、紅利等),並提出相關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文件。
⒉陳明債務人之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何以無薪資所得之記載。
⒊債務人於95年協商收入切結書中,自陳每月薪資3萬元至3萬
2,000元,復於本件聲請時稱每月收入2萬元,請陳明薪資減少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陳明晟駿有限公司目前營運情形?債務人自該公司受有若干報酬?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提出債務人最近6個月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且勿以晟駿有限公司之繳費收據代替之)。
⒍陳明債務人每月健保費何以高達新臺幣(下同)1,515元?其
被保險人及投保眷屬各若干?⒎明債務人之母 陳郭春 是否領有老人年金或其他社會補助?每月
各若干元?並提出其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⒏陳明陳郭春於何時退休?是否領有退休給付?共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⒐陳明陳郭春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4小段667、673號土地之目前使用、收益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⒑陳明其他依法應扶養陳郭春之人(即債務人之父、兄、弟、姐
、妹)共有若干?渠等現職工作內容及每月實際收入情形為何?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金額為何?若未支出,請陳明其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