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98號原告御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被告當代藝術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