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請人 陳斯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於民國111年11月9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已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11月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3月9日屆滿,惟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蘇玉玫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票載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受款人

票據號碼

魏嘉慧

兆豐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民國111年7月31日

11,700元

陳斯年

AY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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