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37號
原告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六九旅
代表人 朱庸邦
訴訟代理人 陳宥任
陳俊 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淇鈞 、 許聖君 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徐培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