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6號
原告 伍仲威
被告 蕭亮 搞玩(自稱居無定所)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2年度易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簡方毅
法官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鎰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6號
原告 伍仲威
被告 蕭亮 搞玩(自稱居無定所)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2年度易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簡方毅
法官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鎰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