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6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賴淑美法官葉力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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