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0號原告 謝駿騰 被告 薛郁久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損害賠償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依其「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下同)4,550,000元而命補繳裁判費46,045元,並附帶說明如原告認訴訟標的價額實為「事實理由欄」等處所載之4,450,000元,則應具狀更正,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5,055元,上開裁定已於同年1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其上郵戳章在卷有佐(該送達證書之送達日期經填載為102年8月11日應為102年11月8日之誤繕),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林奕宏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