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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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13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關於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其餘財產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合計49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合計應徵上訴費12,43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