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9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宜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宜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郭宜安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吳宣穎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郭宜安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業務過失傷害│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45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2.12.09│104.06.26│││││││├────────┼────────┼────────┼────────┤│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調偵字第600號│偵字第4390號││├───┬────┼────────┼────────┼────────┤││法院│士林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交簡上字│105年度基簡字第│││││第70號│2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3.15│105.06.21││├───┼────┼────────┼────────┼────────┤││法院│士林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交簡上字│105年度基簡字第│││││第70號│248號│││判決├────┼────────┼────────┼────────┤││判決│105.03.15│105.07.1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士林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備註│執字第2112號(北│執字第2537號(北││││檢105執助949,在│檢105執助1679,││││監執行)│執畢日:10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