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聲請人 陳景銘 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表:
(一)雖已提出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明細,然請列出扶養義務人之人數、與債務人之關係、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說明依法受扶養之人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收入、戶籍謄本、財產狀況並檢附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薪資請提出薪資單或其他相關證明;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三)雖已陳報前兩年之必要支出,並每月列明細表,惟有關膳食、水電費、房租、協商付款資料、汽車貸款及電話費等均未提出相關證據,請補正。
(四)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
計算式:8人×10份×34元-1千元=1,72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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