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48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林順妹 即 劉昌河 之繼承人、 劉益男 即 劉金勝 之繼承人即劉昌河之繼承人、 劉賜珍 即劉金勝之繼承人即劉昌河之繼承人、 劉懿慧 即劉金勝之繼承人即劉昌河之繼承人、 劉淑桃 即劉金勝之繼承人即劉昌河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柒萬伍仟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伍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