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親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親字第66號原告 江文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嘉明江英壽江張妹 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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