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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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30號原告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嵩嶽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貳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柒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