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48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告聲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 陳茂榜 工商發展基金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7,4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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