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31號原告 施清煌 被告 蔡耀庭 上列被告蔡耀庭因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934號),經原告施清煌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珮婷
法官王榆富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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