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61號原告賽亞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奕雄 被告康亞醫事檢驗所法定代理人 趙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84,050元,應
繳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27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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